检察温度做“加法”群众诉累做“减法”

来源:山西法治网 发布时间:2026-08-29 09:43:06

一个标称“2吨”的储水桶,实际容量仅约1吨?!年逾七旬的薛某某为此走上维权之路。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,让这桩困扰老人许久的烦心事在检察环节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。

薛某某因生活需要,花费360元从某门市部购买了一个标称“2吨”的储水桶。商家虽曾含糊提及“桶不标准”,但薛某某使用后发现水桶实际容积仅约1吨。在与商家沟通无果后,薛某某认为遭遇消费欺诈,将某门市部诉至法院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,认定商家已告知储水桶“不标准”,不构成欺诈,未支持其诉求。薛某某不服,又向法院申请再审,亦被驳回。几经波折,老人既委屈又无奈,最终向尧都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。

面对年事已高、诉讼能力较弱的薛某某,尧都区检察院并未因涉案标的额小、案件历经两次审理而简化办理,依法启动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程序。检察官秉持“眼见为实”的严谨态度,前往商家门市部现场查看在售水桶的规格标识与实际尺寸,核实标注情况;携带测量工具赴薛某某家中实地测量水桶尺寸、核算实际容积,固定关键证据;走访辖区同类商户、对接市场监管部门,摸清行业标注惯例与监管标准,确保事实核查全面、无遗漏。经全面调查核实查明,薛某某购买的储水桶实际容积、规格参数与商家宣传标注不符,存在“缩水”现象,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其实际使用需求。

查清事实后,检察官将实质性化解纠纷作为履职落脚点,开展“背靠背”双向沟通调解。一方面,向商家阐明其规格标注严重失实、经营不规范的法律后果,释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规定,引导其主动承担责任;另一方面,耐心倾听老人诉求,结合案情做好释法说理和情绪疏导,引导其合理调整预期。经过多次协调,双方最终达成和解,商家一次性支付补偿款1100元。考虑到老人行动不便,检察官再次上门见证履约。看着补偿款足额到账,薛某某的心结彻底解开,当场表示息诉罢访。

在化解实体纠纷的同时,检察官同步履行民事审判监督职责。经审查发现,原审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,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一审终审的法律后果与程序异议权,存在审判程序不规范问题。尧都区检察院据此制发检察建议,督促规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,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,从源头减少因程序告知瑕疵引发的衍生诉讼。

尧都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,该院将始终践行“如我在诉”的司法理念,持续增强检察办案的亲历性,把办案现场搬到群众家门口,以检察温度做“加法”,为群众诉累做“减法”,让司法温情直达人心。